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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1日

生态利剑守护绿水青山

仙亭煤矿废弃的矸石山治理后建成“绿色小区” (郑宗栖 供图)

画家在川石矿区公园写生 (林生钟 供图)

●本报大田记者站 林生钟 罗珍华 叶紫妍

“最近公司的环保设施运行还正常吧?”

“我们严格执行环保规定,感谢你们的建议更新扩大了环保设施,现在是‘一劳永逸’啦!”

11月22日,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到上京镇永安煤业有限公司例行执法检查,公司仙亭矿负责人高兴地反馈。

柔性执法强化服务,赞!

年初,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接到村民投诉,称永安煤业有限公司仙亭矿排出的水很浑浊。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调查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排放物达标,只是感观稍差。

“我们发现是污水处理系统较小造成的,建议企业更新污水处理设施。”生态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涂振长介绍,永安煤业有限公司投入836万元,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河水恢复之前的清澈,周边居民重新拥有了一个干净优良的生活环境,企业和村民的矛盾随之化解。

大田铭景建材公司成立之初,利用大田一铁厂废旧厂房进行生产。由于年代不同,对污水处理的要求标准也不同,原有的污水处理设备老化,但是业主对新的环评要求一知半解。“我们派人到厂里检查,指出隐患,及时指导整改到位,有效避免了环境问题的产生。”

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成立于2012年12月,是全省唯一独立的生态综合执法机构,承担并履行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矿业等部门在生态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依法独立行使矿山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河道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等7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执法局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室、直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在18个乡镇设有生态综合执法分局或生态综合执法大队,明确执法权限、落实执法责任,执法力量更加集中,执法力度大大增强,形成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通过整合执法力量,形成执法合力,实行‘严管、勤查、联动、重罚’,有效扼制破坏环境生态违法行为,为县域的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生态利剑守护青山绿水。”执法局局长颜佳秀介绍,他们采取柔性执法、强化服务,在县里的招商引资中主动与企业和项目对接,做好企业落地前的环境影响评价,为企业解答相关问题,帮助企业规避一些错误,营造良好氛围。

挖泥炭土破坏生态,查!

“我原以为在自家的地里挖土卖钱是一条致富路,没想到已经触犯了法律。”日前,大田县上京镇上平村村民吴某接来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对自己所犯的错误追悔莫及。

吴某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泥炭土。今年2月被发现后,县生态综合执法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40800元。

“泥炭土是指山间谷地和水田中,大量水生植被残体长期积累并形成泥炭层的土壤,含有大量不同的有机质,适宜作为园艺基质原料栽培花草树木等。”颜佳秀介绍,一些农民没有意识到,挖取泥炭土的行为会破坏生态。

上平村的另一个村民吴某庆,在2020年10月至今年3月期间,组织人员在村中非法开采泥炭土,以每袋14元至16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403334元。颜佳秀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吴某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涉嫌非法采矿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河道洗砂农田弃土,治!

余某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广平镇苏桥村“蜈蚣山”开采“砂包土”,运至葛埔自然村水尾处河道进行水洗砂。2020年4月至11月,共洗出成品砂895.48立方米,并以每立方米80元至9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非法牟利。

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得知消息,及时到现场进行执法检查。从查获并提取的成品砂销售单据证实,余某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洗砂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执法人员还介绍了一起企业因违反水土保持方案乱弃渣土的案件查处。2019年11月,执法人员在检查中铁十八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兴泉铁路六标项目部将路基渣土,运至济阳乡大儒村与大墘村交界处的“黄漱口”路边倾倒。经查,该公司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渣土,未堆放在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区间路基弃土场设计图确定的专门存放地,而是于2019年4月29日,私下与济阳乡村大儒村民签订农田弃渣租用合同,违法倾倒渣土18704.6立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情节较重。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限期清理违法倾倒的渣土,将租用的临时弃渣场地恢复回原状,处以倾倒渣土每立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280569元。

未执行生态下泄流量,罚!

11月2日,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办结一起水电站因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吴某被处罚金7万元。鉴于其经济确有困难,决定给予分期执行。有群众在事后感慨:“怎么还有‘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说法?执法部门对未执行者进行处罚很及时!”

2000年9月,吴某在大田县奇韬镇与他人合资建了一座小水电站,装机容量100千瓦。他和股东签订经营承包合同,每年上缴承包费3.4万元,期限30年。为了让水电站能够多发电,吴某未认真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

“水电开发对优化我国能源结构、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之带来的生态问题不容忽视。”大队长涂振长介绍,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不足,会造成河段减水、脱水甚至干涸,使水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影响鱼类资源。更为严重的会导致河谷及河岸植被退化,影响河流的正常生态功能和群众的生产、生活。

2006年1月,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明确对于会造成下游河道减水、脱水的水利水电工程,必须下泄一定的生态流量,以及采取相应的生态流量泄放保障措施。

因近两年天气少雨等原因,吴某的水电站缺水,发电不正常,2020年售电收益不足8万元。“扣除电站设备维护费用等支出,我一个人长年累月待在山里顾着小水电站,连工资都没有挣到。”

“但是法不容情!”执法人员翻开执法记录:7月22日,县生态综合执法局会同县水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大田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水电站安装有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水库拦水发电没有往下游排水;9月29日和10月18日,执法人员两次到现场立案调查;县水利局、河长办等单位先后采取调整发电、扣减上网电费等手段,督促电站业主落实最小生态下泄流量,以保护水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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