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人民日报》7月6日报道:从7月11日开始,北京将对主要地区、机场、车站、奥运场馆周边地区进行广告控制。任何非奥运合作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相关元素。媒体开办奥运相关栏目,也不得与非奥运合作企业合作。未经授权以本届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官员等作形象代言人的广告,相关媒体要停播。就是现场观众,比赛期间也不能穿带有广告色彩的服装。 这里,还有一个特别规定:所有饮料都禁止带入场馆,观众可以在场馆内购买奥组委指定品牌饮料。 新闻一经报道,网络上评论如潮,普遍认为可以有所限制,但是不能如此限制,有的人甚至认为这是霸王条款。 诚然,奥运合作企业提供了一定数量的经济赞助,举办这样规模盛大的奥运会,离不开赞助商的赞助。奥运场馆进行广告控制,其目的是维护赞助商的利益和保护奥运知识产权。从这个层面上说,进行一定的广告控制,不仅是维护奥运合作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兑现我们与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一系列合同的承诺,维护赞助企业的地位,也是合情合理。 但是,完全抵制非赞助企业的做法,却有待商榷。说到底,这些合作企业的赞助,其本身就是一种广告行为,其广告效果如何,作为消费者没有义务为企业的广告投资埋单。比如,饮料生产企业,作为赞助商赞助了奥运会,你的广告做了,但是,喝与不喝是消费者的权利。赞助商赞助的是奥运会,并不是赞助观众。 具体一点说,“观众不能统一穿带有广告色彩的服装。”这是阻止比赛场馆的隐形广告行为,这样的措施,合情合理。但是,喝什么饮料,那是个人的自由,只要不是明显做广告,就不宜过度限制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观众有自己不同的口味以及价格考虑。当然,如果是从安全的角度考虑,不让其他的液体物质进入场馆,是必要的。 因此,“不得喝非赞助商饮料”的规定,有可能成为赞助商的生财之道,因为,在此之前,并未见可进入奥运场馆的饮料控制价格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