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7月1日起,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残疾人保障法》正式施行。新法呈现四大亮点:禁止对残疾人歧视;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国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强化各级政府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的职责。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首次与《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接轨,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同时明确了歧视残疾人的个人、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确保残疾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 新《残疾人保障法》的另一个亮点是: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如果达不到比例的话,将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同时,新法把各级政府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的职责纳入国家法律法规当中,强化了各级政府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职能。明确提出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使残疾人的合法政治权力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在社会保障方面,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黄丽莉黄国珺) |